你知道什麼是「斡旋金」嗎?要約書又是什麼?
斡旋金是指買方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向賣方購買房屋時,為表達購屋誠意,而交付給不動產經紀業者的金錢。一般在不動產市場中通稱的「斡旋金」,就是所謂的「議價保證金」。斡旋金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範,通常在不動產經紀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中會有所記載。
斡旋金的主要用途
- 作為議價的籌碼:買方交付斡旋金後,不動產經紀業者會以此作為與賣方議價的籌碼,以提高買方購得房屋的機會。
- 作為定金:如果買方與賣方達成協議,斡旋金將轉為定金,視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
如果買方反悔不買房屋,斡旋金將不予退還。如果賣方反悔不賣房屋,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返還斡旋金,並加倍賠償。
以下是一些關於斡旋金的注意事項:
- 交付斡旋金前應審慎評估:買方應仔細評估自身購屋需求和財務狀況,再交付斡旋金。
- 應簽訂書面契約:買方應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斡旋金的用途、金額、退還條件等事項。
- 應注意保存憑證:買方應注意保存交付斡旋金的憑證,以便在必要時維護自身權益。
要約書又是什麼?買房一定要簽要約書嗎?
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因為斡旋金所衍生之糾紛層出不窮,為此,內政部版要約書應勢而生,該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的部分,而要約經賣方承諾,買賣雙方即負履行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買賣任一方違約時仍然有違約賠償之責任。詳參住商不動產購屋要約委託書第六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第155條、第158條、第16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買房時,該如何避免斡旋金的糾紛?
※ 實際案例
林先生經過多年努力的儲蓄,終於透過某不動產經紀業者覓得了一棟理想中的透天,為了表示購買誠意,於是支付50萬元議價保證金並簽立斡旋契約書,希望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者斡旋,能順利以理想價格購得該屋。
隔日,林先生公司臨時通知將於三個月後調派林先生至大陸分公司,因此林先生趕緊跟業者表示將撤回斡旋契約書,但是業者卻告知賣方已經同意出售,如果違約不買,就要沒收50萬元…
看到上述的案例,是不是讓你也擔心未來如果也遇到了怎麼辦呢?
別擔心!為避免斡旋金糾紛,內政部於八十六年起即開始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在法令尚未修訂之前,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內政部版要約書與交付斡旋金可擇一使用,同時對於這項告知義務,建議以書面為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第六八八次委員會議:「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買房簽訂委託書,專家建議你該這麼做!
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決議中所指之書面,係指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供之制式範本,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即是依此原則而立。
綜上而論,建議消費者,無論簽立何種契約書,務必詳細審閱契約內容,並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給予詳盡之專業解說,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再決定是否以議價保證金方式斡旋或立要約書向賣方要約。此外,契約書所載之約定事項一旦經賣方簽認後,即視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任一方均不能任意違約或片面解約。如有不得已之事由須撤回斡旋或要約時,亦應依契約規定之方式於賣方承諾前為之。而當賣方承諾出價條件時,也應確實於買賣議價委託書(斡旋契約書)上簽字並註明日期及時間,以杜爭議。